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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的生命可以“标价”
发表时间:2006-10-30 16:38:56
如果人的生命可以“标价”
  日前,北京铁路法院向铁道部提出司法建议:铁道部应提高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金限额。铁道部已修订相关赔偿金标准,并报国务院审批。
  “人命关天”,人的生命无价,这是对“人命”的基本道德判断。但是,当一个具体的人非正常死亡时,他的生命价值却往往要通过有价的金钱来衡量。
  规章制度、法律条款对“人命”的价格做出种种规定,已被人们所认可。但是现实的制度和法律对交通事故、煤矿事故中死者的赔偿,让人的生命显得如此“低廉”。
  “尊重生命”、“人人平等”,用法律形式给“人命”合理定价,需要行动的不仅仅是铁路部门一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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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生命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但有一种经济学学说认为,物必有价,世上万物皆可用金钱来计价。我们不妨从事故的赔偿来看看生命的价值。
铁路交通事故:用了27年的标准
  事件2005年4月25日,70岁的王爷爷带着两岁的孙子在铁路路基上,被火车撞倒丧命……铁路部门认定二人死于抢越铁路线路所致,属一般路外伤亡事故。>>>
  赔偿:铁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79]178号《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我国铁路法,予以一次性结案:补助死者家属人民币共计600元(每人300元)。>>>
  人命值多少
铁路部门用了27年的暂行规定:人的生命最多只能价值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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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为何有司机敢于藐视生命
  事件:广东省茂名市一名的司机,为逃避可能出现的巨额医疗费赔偿,竟然在交通事故撞伤人后故意倒车把伤者碾轧致死。>>>
  赔偿:按照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赔偿政策法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赔偿,而撞伤人,特别是致人重伤,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很可能是个“无底洞”,往往远远高于死亡赔偿,故此民间有“撞死人好过撞伤人”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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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事故:民航收入在涨,为何赔偿标准不变
  事件2004年11月21日8时20分,从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东航所属CRJ200型客机刚起飞不到1分钟,就坠入距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
  赔偿:东航依据1993年国务院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考虑到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动因素,再加上丧葬费等,每人赔偿共计21万元。>>>
  人命值多少:1993年到2003年10年间,民航业的总收入增加了近6倍。国内民航空难对国内旅客的赔偿依据,一直沿用1993年暂行规定:一个人的生命最高也就值7万元
煤矿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设定20万低了么
  事件:2006年5月,北京房山区史家营乡莲花庵第六煤矿发生矿难,5名被困矿工全部死亡。每位遇难矿工的家属最终得到26万元的赔偿款。
  赔偿:据了解,最终的赔偿标准26万元是由房山区当地政府与遇难矿工家属协商后达成的。这是北京市有史以来数额最高的一次矿难赔偿>>>
  
现在各地都把煤矿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设定为一个人20万元左右。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曾表示:这一赔偿标准肯定是低了。>>>
医疗事故:人命还不如狗命
  事件2004年3月26日《上海法制报》说:某市张老汉的儿子因一起医疗事故死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万余元;也是在当地,不久前一只名犬在宠物医院亦因医疗事故被治死了,法院按狗的价值判赔了5万元。>>>
生命价值异化的升级——“同命不同价” [我来说两句]
  根据吴思的《血酬定律》引用的史料,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可以一直追溯到尧舜时代。生命自古就有价,而且生命的价格因人而异,同命不同价是一种历史现象……
内外有别:“死在国际航线上”的万幸
  我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在空难事故赔偿上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同样一次空难事故,适用国内法的中国旅客获得的赔偿和适用国际公约的外国旅客获得的赔偿相差很大。有人因此戏称:如果坐飞机出事,那也要死在国际航线上。>>>
城乡有别:户籍制度带来的羞辱
  在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同遭车祸丧生的3名花季少女,按死亡赔偿制度规定,城市户口女孩赔偿20多万元,农村户口女孩就只有8万元。
  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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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制度守卫生命价值底线 [我来说两句]
  不得不承认,因为种种原因,我国现行法律和制度对人死亡的赔偿金额太低,这已经导致了种种恶果。这种现象频频发生,使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信仰越来越小……
使用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争议
  一般损害赔偿只具有补偿性,实际上是以同等数额的财产购回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因此,只有造成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费用超过了损害行为为其带来的利益,才能够起到对损害发生的防止作用。然而,人们对此存在很大争议。>>>
立法:让生命权利受到最大尊重
  “尊重生命”、“人人平等”不能仅仅挂在口头上。用法律形式给“人命”合理定价,遏制住由此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已是非常紧迫的事情。做到这一点,是以人为本的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QQ小调查
如果人的生命可以用钱衡量,你觉得应该“值多少钱”
10万元以下
10万—50万
50万—100万
100万-500万
500万以上
生命是无价的,多少钱都无法衡量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10年。
  2004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标准,除了时间上从10年延长到20年,更为明显的是,对死亡人的身份也进行了划分,即“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城里人与乡下人的生命“标价”

  以《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深圳城乡赔偿额最大差额高达80余万
城里人的“生命标价”
1、丧葬费:1.62万元。
2、死亡赔偿金。按照深圳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20年,共计57.33万元。
3、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深圳的标准是每年2.12万元……这一部分最高赔付可达42.37万元。以上三部分相加,共计101.32万元。
  
乡下人的“生命标价”
1、丧葬费, 1.62万元。
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总共是9.38万元。
3、是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按照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一年是3707.7元。……抚养费最高赔付可达7.41万元。
这三部分总和是18.41万元。
简单加减,深圳城乡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大相差82.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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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益重于生命权利?
从死亡赔偿金看制度性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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